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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首页机械宝典反垄断法步入立法程序 建立公平环境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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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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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教授认为,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具有相当的规模,特别是在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业。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避免形成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政策。

  重点针对行政垄断

  商务部一名官员透露,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我国行政垄断的范围很广,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行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令人关注,公用事业部门的垄断现象也十分突出,广泛存在于高等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娱乐、出版、旅游等行业。我国实行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这种行政垄断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交织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垄断势力和垄断利益集团。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

  有专家曾表示,与美国针对托拉斯、德国针对卡特尔、日本针对私人垄断不同,中国的反垄断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之一。

  王晓晔指出,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我国的行政垄断已经到了非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地步了,不引进竞争企业就没有活力,消费者的利益也大打折扣。比如,目前消费者指责铁路票价、自来水费和电费过高,又不得不承受,因为他们无法选择。

  旨在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以企业占有市场份额的50%”为判定垄断的标准引发了大规模的争论,有人因此担心外资逃离,有人害怕这一标准会成为中国企业壮大的“天花板”,很多大型国企都将面临被拆分的危险。

  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表示,不是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就是垄断。反垄断法要制约的是滥用优势地位的企业,制约由垄断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垄断本身是企业效率的表现,如果大型国企的垄断没有干扰市场秩序,自然不会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如果被指责垄断,柯达实在很冤。”柯达公司全球副总裁叶莺说,“垄断是一种操纵权,但柯达在中国绝对不是,不能指责份额最大的就一定垄断。”

  “如果把50%作为惟一或主要的评判标准,肯定不合适,市场份额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不同的行业应该有不同的份额标准。”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马宇说,“要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存在垄断,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看市场份额是否达到垄断状态,二是看有没有压制同行的竞争,有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垄断是企业的个体行为,不应该按行业分类、按内资外资区分。”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不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甚至不考虑限制竞争行为是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不管竞争者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各种企业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都应是平等的。随着反垄断法的制定,大企业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受到一定冲击。但修订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引进市场竞争,激活企业的生命力,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对四类垄断行为作出制约

  盛杰民说,反垄断法草案对四种垄断行为作出界定:一是垄断协议,即某些企业结成联盟对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草案对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两家企业超过三分之二、三家企业超过四分之三。另外两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从去年6月起,曾有学者就是否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定垄断的标准展开讨论,当时有人认为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企业都属于垄断,应该被拆分,这种说法令众多大型国企感到担忧。盛杰民强调:“垄断也是企业效率的表现,反垄断法从根本上看反的不是垄断,而是针对由于垄断造成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草案也给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免于处理的权利,据盛杰民介绍,从事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企业将获得豁免权。草案还规定,主管机构认定某一企业的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举行听证会,此时企业有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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